【禁蒙面法】涉違禁蒙面法首被控 兩男女被裁定罪成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6/30 20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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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吳隆平(持傘者)今被裁定罪成,還押候判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《禁蒙面法》前年10月5日生效後,當晚藍田啟田商場外行人過路處一帶有人堵路,1男1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《禁蒙面法》,早前否認控罪,成為首宗涉違反禁蒙面法而被檢控及審訊的案件。2人今(30日)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,裁判官指19歲被告毫無疑問是哨兵,曾大叫及通知其他人有警員快將到達;次被告則藏有可綑綁雜物的索帶,與其他人的共同目的便是堵路,蒙面亦無合理辯解,裁定2人罪成。

涉案被告吳隆平(19歲;學生)及蔡玉雲(40歲;會計文員),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;為首兩名被起訴違反《禁蒙面法》及面對審訊的被告。

控罪指,兩人於2019年10月4日和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,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,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;以及於同年10月5日身處非法集結時,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,即耳掛式口罩。

裁判官接納4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,並接納警長稱,當時在警車上看見身穿灰色上衣、手持黑色雨傘的是首被告,因為特徵與被捕後的首被告相同。

裁判官又指,被告看見警車便轉身逃跑,並大叫「有狗呀!快啲走呀!」明顯是警告其他堵路人士,其角色毫無疑問是哨兵。根據湯偉雄一案的判辭,當哨兵亦是非法集結的一份子。

裁判官指次被告案發時在行人路手持帶狀物作綑綁動作,自辯時卻指涉案的一包索帶是在街上拾到,打算拿回家綑綁電線。次被告被捕後,更大叫自己名字等個人資料,有關資料是私隱,一般人不會不在乎。現場有約10數人在堵路的雜物旁聚集,裁判官裁定被告與該10數人有共同目的作堵路,而次被告是用索帶協助綑綁堵路的雜物。裁判官終裁定2名被告罪名成立。

首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首被告就讀城市大學的電腦相關學科,曾多次獲獎學金,亦是校內領袖生,城大相關學系的副院長有為他撰寫求情信,被告亦曾任義教幫助DSE考生,義教團體負責人則在求情信中讚揚被告關心社會等。律師又指,首被告因為太愛香港才會犯案。

次被告的姐妹撰寫的求情信指,次被告因要照顧父母而辭去工作,是顧家的女兒,事發後已感後悔,望獲輕判;本案沒有暴力成分,次被告是一名奉公守法的市民,因為社會事件才涉案。

裁判官卻表示,堵路對社會傷害很大,亦不會帶來正面效果,熱心社會的人根本不會做傷害社會的事,並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,期間為首被告索取勞教、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,另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報告,2人還押候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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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